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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础知识——关于基金的赎回

时间:2007-10-21 来源:基金之家 字体:

基金赎回

  1.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必须选择所赎回基金份额的类别(前收费份额或后收费份额),赎回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可用余额。

  2.投资者可以赎回其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但每笔赎回必须符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的有关要求。(一般最低要求持有10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赎回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一并赎回。

  4.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货基赎回到账时间一般为T+1,非货基一般为T+3,最多不超过T+7,代销一般顺延一个工作日。

  5.依据基金合同,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在赎回基金时,须选择是否顺延赎回。如选择顺延赎回,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部分延续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赎回;如选择非顺延赎回,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部分,在下一交易日不再继续赎回;如投资者未做选择,则视同顺延赎回。

  6.投资者赎回以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的赎回金额。

  7.对于赎回业务,注册登记人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赎回。

  8.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时,后收费份额产生的红利再投资份额归入后收费类别份额,该红利再投资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起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文题目:《基金基础知识——关于基金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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